第一,債務重組和重整的適用對象有所不同,債權人均要在利益上作出讓步。債務重組是會計上的概念,按照會計準則的解釋,債務人發(fā)生財務困難、債權人作出讓步是債務重組的基本特征,債務人發(fā)生財務困難是指因債務人出現資金周轉困難、經營陷入困境或其他原因,導致其無法或沒有能力按原條件償還債務,債權人作出讓步是指債權人同意發(fā)生財務困難的債務人現在或將來以低于重組債務賬面價值的金額或者價值償還債務。重整作為一種法律制度,是指當企業(yè)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不立即進行破產清算,而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由債權人與債務人達成協議,制定債務人重整計劃,債務人繼續(xù)營業(yè),并在一定期限內清償全部或部分債務的制度。由此可見,重整中的債務人所面臨可能破產清算的情況,而債務重組中的債務人則未必。盡管適用對象不同,在實踐中債權人一般都需作出利益讓步。湖南債務催收
第二,債務重組利益調整范圍涉及債權人和債務人兩方,而重整制度利益調整主體范圍更廣。債務重組中,經債權人和債務人談判,簽訂債務重組協議,就可以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債務重組協議一般不涉及其他債權人及其他主體的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