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會議內容
1.債權人會議的性質。
債權人會議是全體債權人參加破產程序并集體行使權利的決議機構。有時候,“債權人會議”一詞也被用于表示這個決議機構的集會活動。但從性質上講,債權人會議是債權人團體在破產程序中的意思發表機關。也就是說,債權人會議的職能是要使全體債權人能夠作為一個整體,就他們的權利行使和權利處分作出共同的意思表示,并為維護他們的共同利益而采取必要的行動。所以,債權人會議本質上是一個組織體,而不是臨時的集會活動。
2.債權人自治原則。
債權人自治,是指全體債權人通過債權人會議,對破產程序進行中涉及債權人利益的各重大事項作出決定,并監督破產財產管理和分配的一系列權利,以及保障這些權利實現的有關程序制度。實行債權人自治,是破產法的一項重要原則。
債權人自治原則是確定債權人會議地位的基本依據。根據這一原則,有關債權人權利行使和權利處分的一切事項,均應由債權人會議獨立地作出決議。債權人在債權人會議上應享有充分的自由表達和自主表決的權利。債權人會議作出的關于債權確認、與債務人和解、破產財產變價和分配等重大事項的決議,是程序進行的重要根據。債權人會議還應享有監督破產財產管理和處分的權利。
二、債權人會議的程序規則
1.債權人會議的組成。
(1)債權人會議成員。債權人依法申報債權后,成為債權人會議的成員。凡是債權人會議的成員,都享有出席會議的權利。
債權人會議成員有以下情形的,不得再出席債權人會議:①已經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并獲得足額清償的;②已經由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獲得足額清償的。
(2)債權人會議成員的表決權。債權人會議成員分為有表決權的債權人和無表決權的債權人兩種。
①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這是指有權出席債權人會議和發表意見,并有權對債權人會議決議事項投票表達個人意志的債權人。凡是依法申報債權的債權人,除了存在法律規定無表決權的情形者外,都享有表決權。
有表決權的債權人分為兩種情況。一是對所有的表決事項都有表決權的債權人;二是對部分表決事項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這是指有財產擔保而未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債權人,對于通過和解協議的決議和通過破產分配方案的決議,不享有表決權。
②無表決權的債權人。這是指有權出席債權人會議和發表意見,但無權對債權人會議決議事項投票表達個人意志的債權人。主要包括:第一,債權尚未確定,而人民法院未能為其行使表決權而臨時確定債權額的,不得行使表決權;第二,債權附有停止條件,其條件尚有待成就的,或者債權附有解除條件,其解除條件已成就的,不享有表決權;第三,尚未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不享有表決權。
③表決代理。債權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債權人會議,行使表決權。代理人出席債權人會議,應當向人民法院或者債權人會議主席提交債權人的授權委托書。
(3)債權人會議主席。債權人會議主席為債權人會議的召集人,由人民法院從有表決權的債權人中指定。
(4)職工代表參加會議。職工為企業的內部成員,同時又與企業存在著勞動關系。職工基于勞動關系在企業享有的工資等請求權,受到破產法的特殊保護。因此,職工不是債權人會議的成員。但是,破產程序中,對于職工權益必須予以充分重視。為此,破產法規定,債權人會議應當有債務人的職工和工會的代表參加,對有關事項發表意見。這里所說的“有關事項”,主要指:核查債權時職工債權清單的確認;債務人繼續營業時的職工待遇;重整計劃中的職工債權清償方案;破產財產分配方案中的職工債權清償方案;債務人財產管理方案、變價方案中涉及職工利益的問題(如職工住房的處置問題)。
2.債權人會議的職權。債權人會議行使下列職權:核查債權;申請人民法院更換管理人,審查管理人的費用和報酬;監督管理人;選任和更換債權人委員會成員;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通過重整計劃;通過和解協議;通過債務人財產的管理方案;通過破產財產的變價方案;通過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債權人會議行使的其他職權。
3.債權人會議的召開程序。
(1)會議的召集。
①召集人。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由人民法院召集。以后的債權人會議由會議主席召集。
②召集的時間。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為法定會議,應當在債權申報期限屆滿后15日內召開。以后的債權人會議,在人民法院認為必要時召開,或者在管理人、債權人委員會、占債權總額1/4以上的債權人向債權人會議主席提議時召開。
③召集通知。召開債權人會議,管理人應當提前15日通知已知的債權人。
(2)會議的決議。
①決議的方式。破產法第64條第1款規定,債權人會議的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通過,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1/2以上。但是,破產法另有規定的除外。這里所說的“另有規定”,是指破產法第84條關于通過重整計劃的規定和第97條關于通過和解協議草案的規定。
②決議的效力。債權人會議的決議,對于全體債權人均有約束力。一旦決議依法定程序獲得通過,各債權人不論是否出席了會議,不論是否參加表決,也不論是否投票贊成,都當然地受到決議的約束。
③對決議的異議。債權人認為債權人會議的決議違反法律規定,損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債權人會議作出決議之日起15日內,請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銷該決議,責令債權人會議依法重新作出決議。
這里所說的“違反法律規定”,解釋上應包括實體法和程序法。常見的情況有:決議內容違法;決議程序違法;會議程序違法;因其他違法情事,導致產生決議的程序不公,或者導致債權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害。
對于債權人認為債權人會議決議違法提出的裁定請求,人民法院在審理以后,認為決議確有違法情事,請求有理的,應當裁定撤銷該決議。
④決議的記錄。債權人會議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議作成會議記錄。
⑤決議未通過的補救。對于債務人財產的管理方案或者破產財產的變價方案,債權人會議表決未通過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對于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債權人會議表決未通過的,應當再次表決;再次表決仍未通過的,由人民法院裁定。這樣規定,是為了防止債權人會議對這些事項久拖不決而造成財產的無謂消耗,損害全體債權人的利益。人民法院在對這類決議進行裁定時,應當在充分了解情況,聽取各方意見的基礎上,確定一個合理的方案,并以裁定的形式加以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