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的內容變更,即狹義的債的變更(“在債的內容變更”部分中所稱的“債的變更”均指狹義的債的變更),是指在不改變債的主體的前提下,僅改變債的個別具體內容的情形。債的變更與債的更改是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在羅馬法中,因強調債權債務與其主體的不可分性,不承認債權讓與與債務承擔,并為了使債權人或者債務人發生變更,創設了債的更改制度。因而,羅馬法中的債的更改包括債權主體、債務主體、債的內容、債的性質、債的期限與條件等諸種更改情形。法國、日本、意大利民法典仿羅馬法中債的更改制度,將債的更改列入債的消滅之情形。德國民法典則不采用羅馬法關于債的更改的概念,而是將債的變更(主要涉及合同債務關系)與債務關系的消滅、債權轉讓、債務承擔分別規定在不同的章中。因而,債的更改是債的消滅的一種情形’債的更改導致舊債的消滅和新債的產生;而債的變更并不導致債的消滅,債變更后,債的關系仍然存在,僅是發生個別具體內容的改變。我國現行的民事立法中也未有債的更改的概念,只是在合同法中存在合同變更的制度。湖南債務催收






